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的規定,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稽查,交通勤務警察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應該認真執行,並且可以追蹤逃逸的人或車輛。根據前項稽查的結果,可以使用以下不同的舉發方式: 1. 當場舉發:針對當場攔停而發生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進行舉發。 2. 逕行舉發: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二的規定進行舉發。 3. 職權舉發: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舉發。 4. 肇事舉發: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的肇事原因或責任不明,經過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進行舉發。 5. 民眾檢舉舉發:針對民眾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一的規定進行檢舉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經查證屬實後進行舉發。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已於2017年12月15日生效,根據新修正案的規定,交通勤務警察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可以使用行動錄影、錄音、監視等科技工具進行稽查,以提高稽查效能並確保公正。這些科技工具可以用於當場舉發、職權舉發和肇事舉發等不同的舉發方式中,有效收集證據證明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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