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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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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2. 2.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的規定,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稽查,交通勤務警察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應該認真執行,並且可以追蹤逃逸的人或車輛。根據前項稽查的結果,可以使用以下不同的舉發方式: 1. 當場舉發:針對當場攔停而發生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進行舉發。 2. 逕行舉發: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二的規定進行舉發。 3. 職權舉發: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舉發。 4. 肇事舉發: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的肇事原因或責任不明,經過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進行舉發。 5. 民眾檢舉舉發:針對民眾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一的規定進行檢舉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經查證屬實後進行舉發。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已於2017年12月15日生效,根據新修正案的規定,交通勤務警察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可以使用行動錄影、錄音、監視等科技工具進行稽查,以提高稽查效能並確保公正。這些科技工具可以用於當場舉發、職權舉發和肇事舉發等不同的舉發方式中,有效收集證據證明違規行為。

  • 法令名詞
  • 第七條之二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鑑定名詞
  • 第七條之一條文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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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規定:「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