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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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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二、當場舉發案件或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四、逕行舉發者,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2. 2.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查任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舉發時,應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責令檢驗、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3. 3.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之情形外,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使用電腦列印通知單時,得僅列印違反駕駛人或行為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如下: 1. 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情形時,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其中包括當場舉發和非當場舉發案件。 - 當場舉發者應填寫駕駛人或行為人的相關資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車主的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的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在填寫通知單後,讓受處分人簽名或蓋章確認收據。如果受處分人拒絕簽字,仍應交付通知單並註明拒絕簽字的原因和時間。如果拒絕收據,應告知其應到案的時間和地點,並註明事由和告知事項,視為已收據。 - 非當場舉發案件或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通知單。 - 若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通知單中應填寫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逕行舉發者應根據已查明的資料填寫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或其指定的主要駕駛人的姓名和地址。並在通知單上加註逕行舉發的文字,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租賃期一年以上的租賃業汽車,可由租賃業者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的違規行為,如果符合該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列的情形,通知單應記明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以辨明的資料,並由營運機構製作單獨提交。 2.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在舉報時,應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和違反的法規。對於需要要求改正、禁止通行、禁止行駛、禁止駕駛以及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當事人並在通知單中記明事項或事件情節以供裁決時參考。 3. 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除了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的情況外,如果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使用電腦打印通知單,可以僅列印駕駛人或行為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和出生年月日。 以上解釋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為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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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