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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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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2. 2.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以下是針對每項款的釋義: 1. 第一項指出,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果有兩個以上的違規行為,應分別舉發和處罰。然而,如果違規行為經過責令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的一定期限後,不在此限。 2. 第二項指出,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和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依照刑事法律處罰。然而,如果行為除了本條例規定的罰鍰之外,還涉及其他種類的處罰或可能被沒入的財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仍應依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裁處。 這些解釋基於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的內容所作的分析,並根據最新的相關法律資料提供的解釋。

相關函釋 1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宣告名詞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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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 條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