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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2.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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