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如下: 根據這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程序和統一裁罰基準需要依照該細則的規定進行。根據基準表的規定,對於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除了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該按照小型車的裁罰基準辦理。 另外,對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的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駛規定的規定,將根據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 如果汽車駕駛人有違反本條例的以下情況,除了根據本條例進行處罰,還將記錄違規點數: 1. 違反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2. 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 3.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4. 違反第四十條。 5. 違反第四十二條。 6.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7.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8.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9. 違反第四十八條。 10. 違反第四十九條。 11. 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或第三款。 12.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13.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14. 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15.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在消防栓之前停車或第二項。 16. 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一。 17. 違反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18. 違反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根據第八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三條的營業汽車駕駛人除了記錄違規點數外,還會額外加記一點違規點數。 從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駛執照不滿一年的駕駛人,如果違反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將額外加記一點違規點數。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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