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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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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訂定的細則。該細則用於規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裁罰標準和處理細則,確定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後的處罰方式。根據這個細則,如果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裁決。這一條規定是為了確保違規行為人能夠按時接受處罰,防止處理違規事件的延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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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 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