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0條的規定: 1. 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機關在收到舉發單位送交的事件後,應該審查填寫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完整。如果發現不符合規定或附件不完整的情況,應該立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如果是填寫錯誤的情況,也應立即通知被通知人更正。 2. 移送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該設立登記簿或輸入電腦資料檔案,以供查考。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移送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能夠正確且完整地進行處理和記錄,並保障被通知人能夠及時獲取相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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