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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辦理移送之機關,收受舉發單位送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審查該事件填記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齊全;發現不符規定或附件欠缺者,應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其屬填記錯誤者,並應即日通知被通知人更正。
  2. 前項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應設簿登記或輸入電腦資料檔案,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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