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9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依照前一條的規定,當需要移送文件或其他物件時,如果是由公路主管機關舉發的案件,則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如果是由警察機關舉發的案件,則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第二項則指出各專業警察機關應參照前項的規定辦理移送。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案件,是由台北市交通局舉發的,則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該案件的移送工作將由台北市交通局辦理。另外,如果是由高速公路警察局舉發的案件,則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該案件的移送工作將由高速公路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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