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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應行移送之文書等物件,其由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者,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警察機關舉發者,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
  2. 各專業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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