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的規定: 1.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午前,將相關文書或電腦資料以及有暫代保管物件者的物件送交管轄機關,並在舉發之日起四日內移送處罰機關。這表示舉發單位在舉發後的最後期限是四天內將相關資料繳交管轄機關,之後處罰機關則負責處理該舉發案件。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內政部警政署,7月31日,2020年修正。 2. 在前項的移送期間,如果是屬於逕行舉發的情況下,舉發單位必須在違反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進行移送。如果有必要進行查證,則可以延長這個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表示在逕行舉發的情況下,舉發單位需要在違反行為後的30天內移送相關資料給處罰機關,但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延長至最多三個月。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內政部警政署,7月31日,2020年修正。 3. 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規定,並且已經被移送地方檢察署進行調查和起訴,舉發單位應在通知單移送聯上明確標示移送書的日期文號,或以移送書副本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處罰機關。這表示當舉發案件涉及到刑事法律同時需要移送給地方檢察署調查和起訴時,舉發單位需要在通知單移送聯上明確標示移送書的日期文號,或以移送書副本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處罰機關。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內政部警政署,7月31日,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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