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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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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午前,將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或電腦資料連同有暫代保管物件者之物件送由該管機關,於舉發之日起四日內移送處罰機關。
  2. 2.前項移送期間其屬逕行舉發者,自違反行為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有查證必要者,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
  3. 3.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並依本條例規定舉發者,舉發機關應於通知單移送聯記明移送書之日期文號,或以移送書副本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處罰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的規定: 1.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午前,將相關文書或電腦資料以及有暫代保管物件者的物件送交管轄機關,並在舉發之日起四日內移送處罰機關。這表示舉發單位在舉發後的最後期限是四天內將相關資料繳交管轄機關,之後處罰機關則負責處理該舉發案件。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內政部警政署,7月31日,2020年修正。 2. 在前項的移送期間,如果是屬於逕行舉發的情況下,舉發單位必須在違反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進行移送。如果有必要進行查證,則可以延長這個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表示在逕行舉發的情況下,舉發單位需要在違反行為後的30天內移送相關資料給處罰機關,但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延長至最多三個月。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內政部警政署,7月31日,2020年修正。 3. 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規定,並且已經被移送地方檢察署進行調查和起訴,舉發單位應在通知單移送聯上明確標示移送書的日期文號,或以移送書副本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處罰機關。這表示當舉發案件涉及到刑事法律同時需要移送給地方檢察署調查和起訴時,舉發單位需要在通知單移送聯上明確標示移送書的日期文號,或以移送書副本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處罰機關。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內政部警政署,7月31日,2020年修正。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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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8 條規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午前,將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