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或軍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或以書面通知駐地憲兵機關處理後回復。但軍用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能及時處理者,應填用「檢舉軍用車違規意見卡」,郵寄該卡所載機關處理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或軍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違反者可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進行即時處理,或者以書面通知駐地憲兵機關處理後回覆。如果軍用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無法及時處理,則應填寫「檢舉軍用車違規意見卡」,並郵寄給相關機關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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