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由行為地警察機關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6 條的規定,當舉報有關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後,該事件應由發生事件所在地的警察機關來處理。這意味著,當有人舉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特別是關於慢車、行人或道路障礙的情況,相關警察機關負責處理相關的違規行為。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報告在某個地方有慢車或行人違反交通規則,該地區的警察機關將負責調查,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並進行相應的處理。這樣可以確保交通秩序的維護和道路安全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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