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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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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移送處理: 一、以汽車或動力機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二、以租用人、行為人、駕駛人或乘客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駕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三、以未領牌汽車、動力機械、拼裝車所有人或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戶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四、以無駕籍或戶籍之外籍人士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居留地處罰機關處理。 五、以自然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事務所或營業登記所在地處罰機關處理。
  2. 2.前項各款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 一、汽車肇事致人傷亡。 二、抗拒稽查致傷害。 三、行為人、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且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 四、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五、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3. 3.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移送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處理。
  4. 4.以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移送其營運機構監督機關所在地處罰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5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處罰對象,根據不同情況移送不同的處理機關進行處理。 具體而言,根據第一項第一款,如果是針對汽車或動力機械所有人的舉發,應移送該車輛的車籍地處罰機關進行處理。比如,如果某汽車的所有人是在台北市,則相關的違規舉發事項應移送至台北市的處罰機關進行處理。 根據第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如果违規事件涉及未領牌汽車、動力機械或拼裝車的所有人,或是涉及未領有駕駛執照的人,應移送該人的戶籍地處罰機關進行處理,或者是居留地處罰機關進行處理。例如,如果某人持有未領有駕駛執照的駕駛人,其居住在高雄市,則违規舉發事項應移送至高雄市的處罰機關處理。 第二項進一步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如果違規事件涉及汽車肇事導致人員傷亡、抗拒稽查造成傷害、行為人或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無法查明其戶籍地或居留地、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相關法規、或汽車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則應移送行為地的處罰機關進行處理。 此外,第三項則針對計程車司機,如果違反了相關法規,應移送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的警察機關進行處理。 最後,根據第四項,如果是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舉報,應移送至該機構監督機關所在地的處罰機關進行處理。 總結來說,《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5條根據違規事件的不同情況,明確了違規舉報應移送不同處理機關進行處理的具體安排。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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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5 條規定:「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移送處理: 一、以汽車或動力機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