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8條的規定,警察機關對於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進行舉發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進行處罰。處罰的地點則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的分駐(派出)所進行處理。此外,若是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也可以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 [1] 參考資料: [1]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內政部交通事業司網站 (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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