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7條規定,根據該條款的內容,依照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的規定,如果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可以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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