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道路交通違規的稽查工作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負責。同樣地,公路主管機關和警察機關在其主管範圍內,應該負責處理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這意味著交通勤務警察或根據法律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有權執行稽查工作,而公路主管機關和警察機關有責任在他們的範圍內舉發或處理違規行為。根據這個條款,這些機關和警察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開展他們的職責。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制定的,以確保稽查和處罰工作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進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稽查行為的公正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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