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處分,相關文書的送達程序應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72 條第 1 項、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3 項以及第 80 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自行送達或者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相關文件。如果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則可在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送達。如果需要在行政機關的辦公處所或其他地方與當事人會面,則可以在會面處所進行送達。對於當事人的送達處所不明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依申請進行公示送達。如果當事人未提出公示送達申請,但符合公示送達的情形,為了避免行政程序的延遲,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決定進行公示送達。如果當事人變更送達處所而未向行政機關報告,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第 1 項的情形,行政機關可以命令進行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的文件由行政機關保管,並在行政機關的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可隨時領取。行政機關還可以將文件或其節本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根據該條的規定,原處分機關對於送達情形應進行調查,並在裁決書上黏貼在公告欄上,告知抗告人可以隨時領取。若原處分機關未按照規定黏貼裁決書,則不能確定抗告人是否已合法送達,其異議是否逾期,應予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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