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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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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發現應填記內容不符規定,或所列附件漏未移送者,應即洽請原移送機關更正或補送。
  2.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受理後發現舉發錯誤或要件欠缺,可補正或尚待查明者,退回原舉發機關查明補正後依法處理;其錯誤屬實且無可補正者,由受理機關依權責簽結,並將簽結之理由,連同該事件有關文件書函請原舉發單位之上級機關查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3條,有以下兩個條款: 1.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如果發現填記的內容不符合規定,或者附件漏未移送,應立即聯繫原移送的機關進行更正或補送。這條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裁決程序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例如,原移送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單位遺漏了重要的附件,處罰機關應該要求他們補齊遺漏的部分,以免影響案件的處理。 2. 如果發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舉發存在錯誤或要件不完整的情況,處罰機關可以要求補正或待查明後再處理。如果發現的錯誤是真實存在且無法補正的,處罰機關可以依據自己的權限簽結裁決,並將簽結的理由和相關文件書函提交給原舉發單位的上級機關調查。這條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例如,如果處罰機關發現原舉發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存在重大的錯誤,且無法進行補正,他們可以簽結裁決並提交給上級機關進行調查,以確保公正處理。

相關函釋 1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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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3 條規定:「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發現應填記內容不符規定,或所列附件漏未移送者,應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