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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單一通知單舉發二以上違反行為,而屬同一機關管轄者,應就有權處理部分先處理後,迅將他轄部分錄案,連同應移轉之附件,移轉該管機關,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2. 前項移轉案件應由原處罰機關酌定移轉後之應到案日期,其期間自移轉之日起不得逾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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