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6條,這段內容提到兩個情況: 1. 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交付受處分人,並於送達簿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 這表示當裁決書在場宣示後,應將其交付給受處分人,受處分人需要在送達簿上簽名或蓋章確認收到。如果受處分人拒絕簽收,則需要在送達簿上記明拒絕的原因,這將視為已經交付。 2. 逾期不到案逕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三日內派員送達或掛號郵寄受處分人。派員送達者,並取具送達證附卷。 這表示如果受處分人逾期未到案,裁決書應在裁決之後的三天內派遣人員遞送或掛號郵寄給受處分人。如果派遣人員遞送,則需要獲得送達證明以附在案卷中。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6條之規定,如果受處分人拒絕簽收裁決書,應記明拒絕的原因後視同已交付。例如,如果受處分人不同意簽收裁決書,可以在送達簿上註明「受處分人拒絕簽收,因為無法在當下閱讀內容」,此即視同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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