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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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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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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
宣示
裁決內容,並應告知,如不服裁決,應於
裁決書
送達
後三十日內,向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
庭提起行政訴訟,且記載於裁決書。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
罰鍰
,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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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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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權責劃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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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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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移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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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受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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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裁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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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自動繳納罰鍰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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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分期繳納罰鍰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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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不服裁決之處理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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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執行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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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回復及催辦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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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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