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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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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宣示裁決內容,並應告知,如不服裁決,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且記載於裁決書。
  2.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5條的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行為人在到案聽候裁決後,處罰機關應宣示裁決內容並告知行為人,如果行為人對裁決不服,應在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裁決書中必須記載這一事項。 2. 根據同樣的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可以逕行裁決而不需宣示裁決,但仍應在裁決書中載明應記載的事項並送達給受處分人。 資料來源: 交通部網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5條 https://www.motc.gov.tw/article/detail.asp?parse=3&com_no=28050&ma_no=221543

相關函釋 1

  • 宣示名詞
  • 裁決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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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5 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宣示裁決內容,並應告知,如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