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5條的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行為人在到案聽候裁決後,處罰機關應宣示裁決內容並告知行為人,如果行為人對裁決不服,應在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裁決書中必須記載這一事項。 2. 根據同樣的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可以逕行裁決而不需宣示裁決,但仍應在裁決書中載明應記載的事項並送達給受處分人。 資料來源: 交通部網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5條 https://www.motc.gov.tw/article/detail.asp?parse=3&com_no=28050&ma_no=22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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