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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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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
  2. 2.慢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警察機關就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得通知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3. 3.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接受講習前,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中,注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行為人未按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處罰機關應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並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之3個月內進行裁決。然而,對於警察機關管轄的情況,應在通知單送達並逾越應到案期限內的三個月內進行裁決。 此外,該條例還設有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如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並且涉及慢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且受處分人擁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進行管制的話,警察機關可以通知公路監理機關根據該條例第九條之一的規定進行處理。 最後,如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涉及應該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案件,以及涉及未滿十八歲的人並且他們應該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尚未接受的案件,在他們未按規定接受講習之前,可以依據該條例第九條之一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能夠及時、公正地進行處理。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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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4 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