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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1 條(繳清尚未結案之罰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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