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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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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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交條例第 10 條規定交通違規構成刑事責任時,依身分分別移送地檢署、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行政罰與刑事程序平行進行。
Q · 交通違規也會被移送地檢署嗎?
會。違規構成犯罪時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0 條,當交通違規嚴重到構成刑事責任(如酒駕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時,案件不再只由交通裁決所處理,而是依行為人身分分別移送:成年人移送地方檢察署、未滿 18 歲少年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軍人移送軍事機關。行政罰與刑事程序是平行兩軌,繳了罰鍰不代表刑事責任消滅。
深度解讀
交通違規有兩種等級。第一種是行政罰:罰錢、記點、吊照,痛但不留案底。第二種是進入刑事程序:檢察官偵辦、可能被起訴、可能坐牢,而且留下前科紀錄。這條就是那條分界線上的路標。當你的交通違規嚴重到構成刑事責任(酒駕致死、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處理你的就不再是交通裁決所了,案件會被移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如果你是未滿18歲的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如果你是軍人,移送軍事機關。這三條路線完全不同:地檢署走的是刑事訴訟程序,少年法庭走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軍事機關走的是軍事審判法。你的命運在被移送的那一刻,就分了岔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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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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