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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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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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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
少年
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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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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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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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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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行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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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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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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