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重點摘要道交條例第 10 條規定交通違規構成刑事責任時,依身分分別移送地檢署、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行政罰與刑事程序平行進行。
Q · 交通違規也會被移送地檢署嗎?
會。違規構成犯罪時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0 條,當交通違規嚴重到構成刑事責任(如酒駕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時,案件不再只由交通裁決所處理,而是依行為人身分分別移送:成年人移送地方檢察署、未滿 18 歲少年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軍人移送軍事機關。行政罰與刑事程序是平行兩軌,繳了罰鍰不代表刑事責任消滅。
交通違規有兩種等級。第一種是行政罰:罰錢、記點、吊照,痛但不留案底。第二種是進入刑事程序:檢察官偵辦、可能被起訴、可能坐牢,而且留下前科紀錄。這條就是那條分界線上的路標。當你的交通違規嚴重到構成刑事責任(酒駕致死、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處理你的就不再是交通裁決所了,案件會被移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如果你是未滿18歲的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如果你是軍人,移送軍事機關。這三條路線完全不同:地檢署走的是刑事訴訟程序,少年法庭走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軍事機關走的是軍事審判法。你的命運在被移送的那一刻,就分了岔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0 條為程序性分流規範,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道路障礙者違反交通管理而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時,依行為人身分分別移送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建立行政罰軌道與刑事追訴軌道之間的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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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關鍵在你有沒有過失。若鑑定認定你完全無過失(例如對方闖紅燈撞上你),刑事上不會有責任;但若你有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對方受傷就可能成立過失傷害。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與車禍鑑定報告是檢察官判斷過失的核心依據,第一時間蒐集的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目擊者會直接影響報告內容。
需要。行政罰和刑事責任是平行進行的兩套程序,互不取代。刑事案件不會因為繳了罰單而消失,罰單也不會因刑事案件而自動免除。但若同一行為同時構成刑事罰與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罰鍰部分原則上從刑事罰金(較重者),吊照等非罰鍰處分仍照常執行。酒駕經法院判罰金後,若交通裁決所已先裁罰鍰,可主動申請退還,機關不會自動退。
不等於。移送是偵查程序的開始,不是結局。檢察官收到移送案件後會進行偵查,可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決定。特別是初犯且情節不嚴重的過失傷害案件,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機率很高。關鍵在被移送後前幾週你做了什麼。
會。違規嚴重到構成犯罪(酒駕、肇逃、過失傷害)時,依道交條例第 10 條移送地檢署偵辦。
成年人移送地方檢察署走刑事訴訟、未滿 18 歲移送少年法庭走少年事件處理法、軍人移送軍事機關走軍事審判,程序完全不同。
指交通違規同時構成刑法犯罪,如不能安全駕駛罪、肇事逃逸罪、過失傷害罪,而不只是違反行政管理規定。
行政裁罰是罰鍰、記點、吊照;刑事移送是進入檢察官偵查、可能起訴、坐牢、留前科,兩者平行進行。
通知保險啟動法律費用補償 → 蒐證固定 → 與被害人和解 → 取得撤回告訴書 → 出庭應訊,可請律師陪同。
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等實際損害,加精神慰撫金,是和解與量刑的重要參考。
確認車險保單含此項,於事故後保單約定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逾期可能喪失補償。
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目擊證人、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是檢察官認定過失的核心依據。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罰鍰部分原則上從刑事罰金(較重者),先繳的罰鍰可主動申請退還,但吊照等處分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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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之標線、標誌、號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制定公布之。 車輛之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以命令定之。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外,並依法移送法院處理。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在首句中「行人」下加「道路障礙者」五字。 二、一般刑事案件,依法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其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犯,依法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辦理,軍人應移送軍事機關處理,特修正之,以利警察機關執行。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 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 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之標線、標誌、號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制定公布之。 車輛之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以命令定之。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外,並依法移送法院處理。
一、在首句中「行人」下加「道路障礙者」五字。 二、一般刑事案件,依法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其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犯,依法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辦理,軍人應移送軍事機關處理,特修正之,以利警察機關執行。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 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 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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