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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170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繳清其所有違反…尚未結案之罰鍰」應係指已作成行政裁處罰鍰而未繳納者而言。又依司法院秘書長協調會共識,各監理機關就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案件,因尚未能進行行政罰鍰裁處,即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主旨

有關汽車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0 年 6 月 22 日交路字第 1000032226 號函。

二、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項規定裁處罰鍰疑義,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 次會議與第 5次會議結論,與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大致相符(最高行政法院 99年度裁字第 368 號裁定與 97 年度裁字第 86 號裁定參照)。嗣司法院秘書長於 100 年 1 月 20 日召開「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爭議協調會」,就相關爭點於會中已達成共識,並於同年 3 月 11 日以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06093 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諒達)。

三、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所稱「繳清其所有違反…尚未結案之罰鍰」應係指已作成行政裁處罰鍰而未繳納者而言。於此情況,依前開司法院秘書長於 100 年 1 月 20 日召開「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爭議協調會」共識,各監理機關就旨揭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之案件,因尚未能進行行政罰鍰之裁處,即應無處罰條例第 9 條之 1規定之適用。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170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繳清其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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