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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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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機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該車輛: 一、行為時汽機車駕駛人同時為車輛所有人。 二、車輛所有人雖汽機車駕駛人,但車輛所有人提供該車輛予駕駛人時,明知該駕駛人已有飲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行為或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車輛所有人亦搭乘該車輛。 三、其他符合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得處罰沒入之情形。
  2. 2.車輛所有人明知該車輛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處罰而取得所有權者仍得沒入之。
  3. 3.得沒入之車輛,受處罰者或車輛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車輛之價額;其致車輛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車輛及減損之差額。
  4. 4.得沒入之車輛,受處罰者或車輛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車輛之價額;其致車輛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1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可以導致車輛沒收的情形如下: 1. 如果汽機車駕駛人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的情況下造成重傷或死亡,且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車輛可以被沒收: a. 在行為時,汽機車駕駛人同時為車輛所有人。 b. 雖然車輛所有人不是汽機車駕駛人,但他明知道駕駛人已經喝酒或使用毒品、迷幻藥物、麻醉藥品或相似管制藥品,或者駕駛人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輛所有人也在車上乘坐。 c. 其他符合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被沒收的情形。 2. 如果車輛所有人明知道該車可以被沒收,但為了逃避沒收的處罰而取得車輛所有權,車輛仍然可以被沒收。 3. 如果車輛可以被沒收,但在受到沒收處罰之前,受處罰者或車輛所有人已經處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導致該車不能被沒收,那麼可以根據車輛的價值進行沒收處罰;如果車輛的價值有減少,則可以沒收該車輛及減少的價值之差額。 4. 如果車輛已經被沒收,但在受到沒收處罰之後,受處罰者或車輛所有人已經處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導致該車不能被執行沒收,那麼可以追徵車輛的價值;如果車輛的價值有減少,則可以追徵減少的價值之差額。 參考資料來源: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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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3-1 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且符合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