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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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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2.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罰主文欄,應依基準表記明處罰種類,並依下列規定填註: 一、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記載。 二、沒入處分應記明沒入物名稱、及可資辨識該沒入物之資料(型號、規格、尺寸等)。 三、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處分,應記明應受吊扣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名稱、號碼及吊扣期間。 四、吊銷、註銷或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應記明各該處分種類及標的名稱、號碼。
  3. 3.前項裁決書內容有增、刪、塗改之部分應加蓋處罰機關校正章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考慮事件的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以及受處分人的陳述,依據基準表進行處罰,並不得有任何偏頗。在裁決書的處罰主文欄中,應根據以下規定填寫: 1. 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記載。 2. 如果有沒收的處分,應記明沒收物的名稱,並提供可以辨識沒收物的資料,如型號、規格、尺寸等。 3. 如果有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的處分,應記明受處分者的名稱、號碼以及吊扣的期間。 4. 如果有吊銷、註銷或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應記明各種處分的種類以及相關標的的名稱和號碼。 此外,如果在裁決書的內容中有增加、刪除、塗改的部分,應加蓋處罰機關的校正章戳。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最新版本

相關函釋 1

  • 裁決書名詞
  • 主文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吊扣名詞
  • 註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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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3 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