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考慮事件的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以及受處分人的陳述,依據基準表進行處罰,並不得有任何偏頗。在裁決書的處罰主文欄中,應根據以下規定填寫: 1. 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記載。 2. 如果有沒收的處分,應記明沒收物的名稱,並提供可以辨識沒收物的資料,如型號、規格、尺寸等。 3. 如果有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的處分,應記明受處分者的名稱、號碼以及吊扣的期間。 4. 如果有吊銷、註銷或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應記明各種處分的種類以及相關標的的名稱和號碼。 此外,如果在裁決書的內容中有增加、刪除、塗改的部分,應加蓋處罰機關的校正章戳。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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