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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罰主文欄,應依基準表記明處罰種類,並依下列規定填註: 一、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記載。 二、沒入處分應記明沒入物名稱、及可資辨識該沒入物之資料(型號、規格、尺寸等)。 三、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處分,應記明應受吊扣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名稱、號碼及吊扣期間。 四、吊銷、註銷或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應記明各該處分種類及標的名稱、號碼。
  3. 前項裁決書內容有增、刪、塗改之部分應加蓋處罰機關校正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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