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機關對於有代保管物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收繳罰鍰時,應將原舉發機關製發之通知單通知聯收繳附卷;通知聯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人切結附卷。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2條規定,處罰機關在對於有代保管物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收繳罰鍰時,應將原舉發機關製發之通知單通知聯收繳附卷;若通知聯遺失,則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人切結附卷。 參考資料中並無直接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2條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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