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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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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事件已依限期到案,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表期限內自動繳納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 一、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 二、行為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
  2. 2.行為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而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得逕依基準表逾越繳納期限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
  3. 3.處罰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收繳罰鍰時,應於通知單或違規查詢報表內,填註其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並加蓋有裁決員職名及日期之章戳,以備查。但以電腦傳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資料者,得於電腦檔案輸入裁罰條款、金額、日期、操作員代號等資料代之。
  4. 4.處罰機關對於屬第一項情形之案件,或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應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1 條的規定,該條例所定的罰鍰處罰事件若已按照規定到案,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處罰機關可以不經裁決直接收取罰鍰並結案: 1. 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 2. 行為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 若行為人在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處罰機關可以逾越繳納期限的規定,收取罰鍰並結案。 處罰機關在收繳罰鍰時,應在通知單或違規查詢報表中填註違反法條和罰鍰金額,並加蓋裁決員的職名和日期之章戳,以供查核。但如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資料是通過電腦傳輸的,可以在電腦檔案中輸入裁罰條款、金額、日期和操作員代號等資料。 對於非屬於第一項情形之案件,或行為人到案時提出不服舉發的情況,處罰機關應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進行裁決。

相關函釋 1

  • 罰鍰名詞
  • 名詞
  • 裁罰名詞
  • 名詞
  • 裁決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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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事件已依限期到案,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