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1 條的規定,該條例所定的罰鍰處罰事件若已按照規定到案,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處罰機關可以不經裁決直接收取罰鍰並結案: 1. 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 2. 行為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 若行為人在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處罰機關可以逾越繳納期限的規定,收取罰鍰並結案。 處罰機關在收繳罰鍰時,應在通知單或違規查詢報表中填註違反法條和罰鍰金額,並加蓋裁決員的職名和日期之章戳,以供查核。但如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資料是通過電腦傳輸的,可以在電腦檔案中輸入裁罰條款、金額、日期和操作員代號等資料。 對於非屬於第一項情形之案件,或行為人到案時提出不服舉發的情況,處罰機關應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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