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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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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違規行為人陳述時,得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請其自行填明或由處罰機關指定人員代為填寫,並由陳述人簽章後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0條規定,處罰機關在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的機會。當違規行為人陳述時,可以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請其自行填寫或由處罰機關指定人員代填,並由陳述人簽章後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造舉違規通知單檢附的舉發通知單在案中未合法送達於異議人林燕芬,異議人確未收到舉發通知單,因此無法依法到案陳述意見或自動繳納罰鍰。因此,原處分機關直接進行裁決是不正確的,並且未能讓受處分人知悉舉發通知單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送達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並且必須保證被告能夠知道文書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裁決機關應重新進行送達程序,以保證受處分人能夠得知相關通知單的內容。 另一個案例是,根據參考資料,被舉發違規事實的時間是在91年12月9日,並且被告應在91年12月24日到案。然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直到95年5月23日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土城分局進行裁決,已經相隔了近3年半。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處罰機關應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後的兩個月內進行裁決。因此,原處分機關的裁決在時間上明顯違反了該規定。儘管如此,裁決機關的處罰並不因此違法,只是處罰機關的處理速度有所延遲,這是行政管理上的疏失。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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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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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0 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違規行為人陳述時,得交付違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