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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以郵局即時銷案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連同款項、手續費及通知單交郵局窗口受理,由郵局製給收據存執,處罰機關不另寄發收據。 二、郵局於受理繳款轉存入收款之處罰機關帳戶當天即應填製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表,寄送收款之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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