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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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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2. 2.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1條的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罰鍰可以分期繳納。具體規定如下: 1. 分期繳納期間為最多十八期,每期為一個月。除了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的罰鍰金額不能低於500元。核准分期繳納後,應立即繳納第一期的罰鍰金額。 2. 如果在分期繳納期間內因故無法按期繳納,受處罰人可以在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的罰鍰。但延期繳納的次數只限一次,且延期繳納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這表示當受處罰人無法按時繳納罰鍰時,可以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最多只能延長一個月的期限。這樣的規定旨在給予受處罰人更多的彈性,以方便他們按時完成繳納,同時也保障了處罰程序的進行。

相關函釋 1

  • 罰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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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1 條規定:「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