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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2.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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