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1條的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罰鍰可以分期繳納。具體規定如下: 1. 分期繳納期間為最多十八期,每期為一個月。除了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的罰鍰金額不能低於500元。核准分期繳納後,應立即繳納第一期的罰鍰金額。 2. 如果在分期繳納期間內因故無法按期繳納,受處罰人可以在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的罰鍰。但延期繳納的次數只限一次,且延期繳納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這表示當受處罰人無法按時繳納罰鍰時,可以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最多只能延長一個月的期限。這樣的規定旨在給予受處罰人更多的彈性,以方便他們按時完成繳納,同時也保障了處罰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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