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敘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規定,當違規的被罰人無法一次完納罰鍰時,可以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具體情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這種情況下,當違規被罰人經濟狀況無法負擔一次性繳納罰鍰時,可以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另一種情況是當違規被罰人遭受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的重大財產損失時,也可以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違規被罰人因為突發的經濟困難無法一次性繳納罰鍰,他可以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者,如果某個違規被罰人因為遭受颱風災害而遭受了重大財產損失,他也可以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在這些情況下,處罰機關可以根據被罰人的具體情況,同意將罰鍰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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