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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為人逾應到案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者,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其他方式繳納罰鍰者,不在此限。
  2.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辦理經繳納罰鍰後,若有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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