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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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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其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予記點者,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
  2. 2.前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行為人得以郵寄匯票、郵局與公路監理電腦系統連線即時銷案(以下簡稱郵局即時銷案)、郵政劃撥、金融卡、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罰鍰之機構,繳納罰鍰結案。
  3. 3.前二項違反行為,依法規應併執行罰鍰及除駕駛人違規記點外之其他處分者,處罰機關於收到其繳納之罰鍰後,應逕行裁決該其他處分,並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註明罰鍰已收繳,違規點數已登錄,送達受處分人。
  4. 4.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之情形,經使用拖吊車移置保管車輛者,如認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得於領回車輛時,向管轄機關委託收繳罰鍰之機構一併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8條的規定,該條共包含4項內容。以下分別針對每項進行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中,當行為人認為舉發的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時,可以選擇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著通知單不經裁決直接向指定的處所執行並繳納罰鍰來結案。如果該違規行為需要併予記點,處罰機關會直接登錄記點,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罰的人。 範例:假如某人收到了一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單,當他覺得自己確實有違規行為並且同意罰款後,他可以直接拿著通知單去繳納罰鍰,而不需要等待裁決書。 2. 第二項規定了在前一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中,如果行為人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那麼他可以選擇以不同種方式繳納罰鍰,例如郵寄匯票、郵局即時銷案、郵政劃撥、金融卡、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者向委託代收罰鍰的金融機構支付罰款,以結案。 範例:如果某駕駛人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單,但他暫時不能前往指定的處所繳納罰鍰,那麼他可以透過郵寄匯票或其他適用的方式來支付罰款。 3. 第三項規定了在前兩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中,如果行為人還有其他處罰需要執行,處罰機關在接收到繳納罰鍰後,應直接進行裁決該其他處罰,並在裁決書的處罰主文上註明罰鍰已經繳納且違規點數已登錄,然後送達給受處分人。 範例:如果某駕駛人繳納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罰款,但還有其他需要進行處罰的情況,處罰機關會在裁決書上註明罰鍰已經繳納並記錄相應的違規點數。 4. 第四項規定了在汽車的駕駛人、所有人、買賣業者或修理業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情況下,如果他們需要拖移車輛並代管,同樣可以在領回車輛時,委託管轄機關的指定機構一併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範例:如果有一輛汽車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而被拖吊並代管,當汽車的駕駛人或所有人在領回車輛之際,可以委託管轄機關的指定機構,一起支付違規罰金。 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辦法(民國105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9&LNN_NO=97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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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8 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