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以郵寄匯票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向郵局請購國內匯票(不得郵寄現款),連同通知單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該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 二、匯票請購單上之受款人、匯款人名稱、地址及信封上之收件人、寄件人名稱、地址應書寫明確,並在信封左上角註明「繳納交通罰鍰」字樣。 三、以匯票匯費計數單及掛號郵件收據為繳款憑證,處罰機關不另寄發收據及採證照片。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9條,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選擇以郵寄匯票方式繳納罰鍰時,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行為人應根據通知單上所載的「違規事實」和「舉發違反法條」,參照基準表中相應違反條款的罰鍰金額,在郵局購買國內匯票(不得郵寄現金),並將匯票連同通知單以掛號郵寄的方式(以郵戳為證明)寄送到通知單所載的應到案處所。 二、匯票請購單上的受款人、匯款人名稱、地址,以及信封上的收件人、寄件人名稱和地址應詳細填寫,同時在信封的左上角註明「繳納交通罰鍰」的字樣。 三、匯票請購單和掛號郵件的匯費計數單及收據將作為繳款憑證,處罰機關不會另外寄發收據和採證照片。 例如,當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收到一張舉發通知單後,如果該行為人選擇以郵寄匯票方式繳納罰鍰,根據該法條,他應詳細填寫匯票請購單上的受款人、匯款人名稱、地址,並在信封的左上角註明「繳納交通罰鍰」字樣。然後,他應將匯票連同通知單一起掛號寄送到通知單所載的應到案處所。最後,他可使用匯費計數單和掛號郵件收據作為繳款憑證,處罰機關將根據這些文件來確認已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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