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3條的規定,在進行分期繳納的情況下,如果受處罰人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將視同全部到期,其尚未繳納的罰鍰將被移送進行強制執行。具體來說,如果受處罰人違反了繳納期限,未按時付清全部的罰鍰,處罰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手段來追討罰鍰。例如,如果根據處罰紀錄,受處罰人在第一期中未按時繳納罰鍰,則其尚未繳納的罰鍰金額將被移送給執法機關進行強制執行,迫使受處罰人履行繳納義務。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受處罰人按時繳納全部的罰鍰,以維護道路交通管理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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