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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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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車輛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
  2. 2.移送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行政執行機關准分期繳納並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4. 4.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規定了四項內容: 1. 在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可以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的其他車輛相關事項,如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等。 2. 對於移送強制執行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在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也可以依前述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3.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並申請分期繳納罰鍰的人,應在繳清全部罰鍰後,才能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的車輛。但對於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人,在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可以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在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可以按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4.對於被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的汽車駕駛人,在期間屆滿後,才能按照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的考驗登記。 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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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4 條規定:「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