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規定了四項內容: 1. 在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可以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的其他車輛相關事項,如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等。 2. 對於移送強制執行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在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也可以依前述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3.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並申請分期繳納罰鍰的人,應在繳清全部罰鍰後,才能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的車輛。但對於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人,在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可以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在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可以按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4.對於被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的汽車駕駛人,在期間屆滿後,才能按照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的考驗登記。 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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