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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車輛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
  2. 移送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行政執行機關准分期繳納並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3.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4.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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