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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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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處罰機關應於收受法院送達起訴狀繕本後二十日內,由承辦人會同法制單位或專責人員就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重新審查
  2. 2.處罰機關重新審查後,應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受處分人提起撤銷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受處分人提起確認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受處分人合併提起給付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受處分人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重新審查結果,不依受處分人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3. 3.處罰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4. 4.受處分人起訴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情形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5條的內容如下: 1. 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後,處罰機關應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繕本後的二十日內,由承辦人與法制單位或專責人員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 2. 處罰機關根據重新審查的結果,應做出以下處置: a. 若受處分人提起撤銷之訴,且重新審查結果認為原裁決違法或不當,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是不得做出更不利益的處分。 b. 若受處分人提起確認之訴,且重新審查結果認為原裁決無效或違法,應確認原裁決的無效性。 c. 若受處分人合併提起給付之訴,且重新審查結果認為受處分人的請求合理,應立即返還相關款項。 d. 若重新審查結果不依受處分人的請求處置,應附上答辯狀及重新審查的記錄以及其他必要的相關文件,一併提交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3. 處罰機關根據前述規定進行處置後,應立即報告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4. 若受處分人的起訴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情形時,適用前三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訴訟法》、《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範例:若一名受處分人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處罰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時,處罰機關應重新審查原裁決的合法性。如果重新審查結果認為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處罰機關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若受處分人提起確認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為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處罰機關應確認原裁決的無效性。這些程序確保了受處分人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救濟權益,使其能夠藉由行政訴訟來尋求合理的解決。

相關函釋 1

  • 行政訴訟名詞
  • 送達名詞
  • 起訴狀名詞
  • 繕本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 撤銷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給付之訴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行政訴訟法237-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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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5 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處罰機關應於收受法院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