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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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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因處罰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誤向處罰機關遞送行政訴訟起訴狀者,處罰機關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5-1 條,如果受處分人因處罰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誤向處罰機關遞送行政訴訟起訴狀,處罰機關應將起訴狀移送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與第 65-1 條沒有直接關聯,所以無法依據以上的內容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解釋。

  • 錯誤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起訴狀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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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5-1 條規定:「受處分人因處罰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誤向處罰機關遞送行政訴訟起訴狀者,處罰機關應即將起訴狀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