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因處罰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誤向處罰機關遞送行政訴訟起訴狀者,處罰機關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5-1 條,如果受處分人因處罰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誤向處罰機關遞送行政訴訟起訴狀,處罰機關應將起訴狀移送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與第 65-1 條沒有直接關聯,所以無法依據以上的內容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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