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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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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裁決罰鍰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 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 三、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應暫予保管各該應受吊銷或廢止處分之證、照。 四、原裁決沒入其車輛、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均應暫予保管。 五、原裁決施以講習者,暫不予講習。
  2. 2.前項各款,應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6 條,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時,原裁決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 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 2. 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 3. 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應暫予保管各該應受吊銷或廢止處分之證、照。 4. 原裁決沒入其車輛、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均應暫予保管。 5. 原裁決施以講習者,暫不予講習。 而前述各款在法院裁判確定後,應依照其裁判結果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66 條

相關函釋 1

  • 行政訴訟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裁定名詞
  • 罰鍰名詞
  • 追繳名詞
  • 吊扣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裁判名詞
  • 廢止名詞
  • 沒入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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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6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