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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裁決罰鍰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 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 三、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應暫予保管各該應受吊銷或廢止處分之證、照。 四、原裁決沒入其車輛、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均應暫予保管。 五、原裁決施以講習者,暫不予講習。
  2. 前項各款,應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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