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6 條,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時,原裁決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 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 2. 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 3. 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應暫予保管各該應受吊銷或廢止處分之證、照。 4. 原裁決沒入其車輛、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均應暫予保管。 5. 原裁決施以講習者,暫不予講習。 而前述各款在法院裁判確定後,應依照其裁判結果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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