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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