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237-1

快速跳轉
  1. 1.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2. 2.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3. 3.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定義交通裁決事件:不服道交條例第8條、第37條第6項裁決而提起的撤銷或確認訴訟,適用免訴願、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的快速程序。

Q · 交通罰單想告,要走什麼程序?

走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免訴願、起訴僅300元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6項裁決而提起的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定義為「交通裁決事件」。這類事件免經訴願、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起訴裁判費僅新臺幣300元。但若你合併請求國家賠償等本條第一項以外的訴訟,整個案件就要改適用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裁判費與審理時間都會上升。

白話解讀

你收到一張交通罰單,覺得這太誇張,想告監理所。但你該去哪個法院?該走什麼程序?該交多少裁判費?這條就是分流器。它把「不服交通裁決」單獨拉出來,定義成「交通裁決事件」,跟一般行政訴訟用不同程序處理。為什麼要單獨拉出來?因為交通罰單實在太多,如果用一般行政訴訟程序(要先訴願、要交三千元裁判費、可能要跑高等行政法院),絕大多數人會放棄,等於罰單實質上不可挑戰。所以立法者設計了一個「快速、便宜、就近」的特別程序:免訴願、地方行政法院管轄、起訴只要 300 元。但要進這條快速通道,你必須是不服第 8 條或第 37 條第 6 項的裁決。其他類型(例如違反空污法的車輛裁罰)走不了這條捷徑。判斷你的案子能不能走這條,第一步就是看本條第一項那兩款。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為交通裁決事件之定義性規範:將「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6項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合併請求返還相關罰鍰、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汽車牌照」定性為交通裁決事件,據以適用免訴願、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特別快速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交通罰單我該去哪個法院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準用第237條之2,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你可以在離自己最近的地方行政法院起訴,不用跑到開單地點。

Q2告交通罰單要先訴願嗎?

不用。交通裁決事件免經訴願程序,收到裁決書後可直接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這是它和一般行政訴訟最大的差別。

Q3起訴交通裁決事件要繳多少裁判費?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上訴750元,遠低於一般行政訴訟的裁判費。

Q4交通罰單怎麼告?

確認裁決依據是道交條例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後,免訴願,直接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繳300元裁判費。

Q5什麼是交通裁決事件?

不服道交條例第8條、第37條第6項裁決而提起的撤銷或確認訴訟,及合併請求返還相關罰鍰、證照的事件。

Q6交通裁決事件免訴願是什麼意思?

指收到裁決書後不必先跑訴願程序,可直接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降低人民救濟門檻。

Q7哪些罰單不算交通裁決事件?

違反空污法、貨物稅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車輛裁罰,以及ETC逾期通行費(公路法)都不算。

Q8告交通罰單要去哪個法院?

依準用第237條之2,可選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法院,就近起訴。

Q9告交通罰單要多少錢?

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上訴750元(第237條之5),遠低於一般行政訴訟。

Q10交通罰單起訴有期限嗎?

依準用第237條之3,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須提起,逾期會被駁回。

Q11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被廢止怎麼救濟?

屬道交條例第37條第6項裁決,正是交通裁決事件,可免訴願直接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並合併請求返還登記證。

Q12交通裁決事件 vs 一般行政訴訟差在哪?

交通裁決事件免訴願、地方行政法院、起訴300元;一般行政訴訟原則須訴願、裁判費2,000元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交通裁決事件一般行政訴訟
是否須訴願免訴願,可直接起訴原則須先經訴願
管轄法院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行政法院(視程序)
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簡易2,000元起、通常4,000元起
適用對象道交條例第8條、第37條第6項裁決其他行政處分(含空污法等車輛裁罰)
合併他訴效果合併第一項以外訴訟即改適用簡易/通常程序依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

是否須訴願
免訴願,可直接起訴
管轄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
起訴裁判費
新臺幣300元
適用對象
道交條例第8條、第37條第6項裁決
合併他訴效果
合併第一項以外訴訟即改適用簡易/通常程序

一般行政訴訟

是否須訴願
原則須先經訴願
管轄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行政法院(視程序)
起訴裁判費
簡易2,000元起、通常4,000元起
適用對象
其他行政處分(含空污法等車輛裁罰)
合併他訴效果
依原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交通法に基づく交通反則通告制度・行政事件訴訟法(抗告訴訟)
韓國도로교통법 및 질서위반행위규제법에 따른 이의제기 절차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
德國Ordnungswidrigkeitengesetz (OWiG) – Einspruch gegen Bußgeldbescheid, Verfahren vor dem Amtsgerich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 contestation de l'amende forfaitaire devant le tribunal de police
美國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of traffic infractions / traffic court (state-leve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01101 增訂)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交通裁決本質為行政處分,其因質輕量多,過去四十年考量行政法院未能普設,為顧及民眾訴訟便利,並兼顧行政法院負荷,而立法規定其救濟程序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依聲明異議方式,準用刑事訴訟法審理。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前開顧慮已然消除,爰將此類事件之救濟程序,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三、本條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限於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例如:認為裁決違法而提起撤銷之訴,或認為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而提起確認之訴)及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者。   四、又本章係因應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之特性,而設之特殊程序規定,為免提起前開訴訟並合併請求致使訴訟過於複雜(例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合併請求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合併請求撤銷與裁決無關之其他行政處分),爰於第二項限制,合併提起第一項以外之訴訟者,即應另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五、第三項明定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100531 修正)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原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修正遞移為第六項,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100110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交通裁決本質為行政處分,其因質輕量多,過去四十年考量行政法院未能普設,為顧及民眾訴訟便利,並兼顧行政法院負荷,而立法規定其救濟程序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依聲明異議方式,準用刑事訴訟法審理。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前開顧慮已然消除,爰將此類事件之救濟程序,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三、本條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限於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例如:認為裁決違法而提起撤銷之訴,或認為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而提起確認之訴)及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者。   四、又本章係因應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之特性,而設之特殊程序規定,為免提起前開訴訟並合併請求致使訴訟過於複雜(例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合併請求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合併請求撤銷與裁決無關之其他行政處分),爰於第二項限制,合併提起第一項以外之訴訟者,即應另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五、第三項明定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100531 修正)

一、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原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修正遞移為第六項,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