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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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行政法院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 2.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 3.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陳報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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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被告機關收到起訴狀後20日內須重新審查原裁決,認錯可自行撤銷,且不得改判更重。
Q · 告了監理所之後,案件馬上進法院嗎?
不會。被告機關須先在20日內重新審查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地方行政法院收到起訴狀後送達被告,被告機關須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認為違法或不當的可自行撤銷或變更(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認為請求有理由的應即返還;不依原告請求處置的,才附答辯狀連同重新審查紀錄送交法院,案件進入實質審理。被告若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自陳報法院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深度解讀
你告了監理所,下一步會發生一件你想不到的事:監理所收到你的起訴狀後,必須在 20 天內自己「重新審查」原本的裁決對不對。如果他們發現自己錯了,可以主動撤銷或變更(但不能改成對你更不利)。如果他們發現你說的有道理,可以直接把罰鍰退給你。這個「重新審查」程序是交通裁決事件特有的,取代了一般行政訴訟的訴願程序。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交通罰單量大、爭點通常單純,給原處分機關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能在進入法院實質審理前消化大部分案件。對你而言這是一個好消息:很多案件在這個階段就解決了,你連法庭都不用上。如果監理所願意撤銷,他們會「陳報」法院;如果他們完全依你的要求處置(撤銷罰單、退錢),就視為你撤回起訴。如果他們不退讓,就要寫答辯狀,案件才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行政法名詞
- 起訴狀名詞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 撤銷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給付之訴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撤回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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