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費三百元、上訴七百五十元、抗告三百元,遠低於一般行政訴訟,機關撤銷裁決時法院並依職權退費。
Q · 告交通罰單要花多少錢?
起訴只要300元,比一般行政訴訟便宜85%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上訴七百五十元、抗告三百元,遠低於一般行政訴訟起訴費兩千元、上訴三千元。更關鍵的是,若被告機關(警察局、交通局)在訴訟中自行撤銷原處分而視為撤回起訴,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裁判費,當事人不必聲請。
一張交通罰單,從幾百元到幾萬元都有可能。如果罰得不合理,你想挑戰,你要付多少訴訟成本?答案是三百元。這不是錯字。一般的行政訴訟起訴費是兩千元,這條法律把交通案件的門檻砍到原本的15%。為什麼?因為立法者算過一筆帳:如果起訴費太貴,超過罰款本身,幾乎沒人會告,這套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三百元的數字是刻意設計的「讓救濟成為合理選項」的價格錨點。同樣邏輯下,上訴七百五十元、抗告三百元,全部都遠低於一般行政訴訟。再加上一個冷門福利:如果被告機關(警察局或交通局)在訴訟期間自己認錯、撤銷原處分,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你已繳的訴訟費「法院主動退還」,不用你聲請。這條法律不是要你勝訴,而是要讓你連「試試看」都覺得划算。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為交通裁決事件的裁判費徵收特別規定,明定起訴新臺幣三百元、上訴七百五十元、抗告三百元、再審依審級徵收,並規定被告機關於訴訟中自行撤銷原處分而視為撤回起訴時,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裁判費,藉由低門檻保障人民對交通裁罰的行政救濟可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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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很不一樣:被告是政府機關,原則上不另外收律師費,敗訴只需負擔法院的訴訟費用(已繳的三百元加文書送達等小額費用)。所以最壞情況就是三百元打水漂。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勝訴率比想像中高,因為很多瑕疵案件本來就該撤銷。
因為上訴會啟動高等行政法院的審查,工作量比一審大。但跟一般行政訴訟上訴費三千元相比,仍然只有四分之一。交通案件上訴審對程序瑕疵的審查通常比一審更嚴,若爭點是測速設備或舉發程序問題,上訴勝率反而會提高。
是的。本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法院應依職權退還,不用提出聲請。但實務上偶爾會發生書記官沒注意而未退的情況,建議撤訴後一個月還沒收到退款,主動打電話到法院詢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起訴新臺幣三百元、上訴七百五十元、抗告三百元,再審依審級徵收。
交通起訴300元、一般2000元;交通上訴750元、一般3000元。交通案件普遍只有一般的15%至25%。
指法院不待當事人聲請,主動依法令辦理退費。機關自行撤銷處分視為撤回起訴時即適用。
交通裁決是不服行政裁罰的行政訴訟(繳裁判費),刑事附帶民事是隨刑案請求賠償(免裁判費),性質與被告完全不同。
收到裁決書30日內 → 寫起訴狀載明違法理由 → 繳300元起訴費 → 等機關20日內重新審查。
以現金或匯款繳交至管轄地方行政法院,隨起訴狀一併辦理。
原則上法院依職權主動退還,不用聲請;若撤訴後一個月未收到退款,主動致電法院詢問。
現場照片、監視器、舉發單記載、測速儀器校正紀錄等,用來證明標誌不清、舉發位置爭議或程序瑕疵。
用『罰款 vs 起訴費+時間成本』比較,而非『能不能贏』。只要有具體質疑點,期望值通常為正。
| item | traffic_case | general_admin_litigation |
|---|---|---|
| 起訴裁判費 | 新臺幣 300 元 | 新臺幣 2,000 元 |
| 上訴裁判費 | 新臺幣 750 元 | 新臺幣 3,000 元 |
| 抗告裁判費 | 新臺幣 300 元 | 新臺幣 1,000 元 |
| 機關撤銷後退費 | 法院依職權退還,免聲請 | 依一般規定辦理 |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交通裁決事件相較於其他行政訴訟事件而言,裁罰金額較低,如與其他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一樣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上訴徵收裁判費三千元、抗告徵收裁判費一千元,聲請假扣押案每件一千元,恐因此影響民眾訴訟救濟之意願,爰於本條第一項另定此類事件各項裁判費之徵收標準。又所謂「按件」,依目前行政訴訟實務,係按訴狀件數計算,例如以一起訴狀同時對三件裁決書表示不服,則於徵收裁判費時,僅以一件計算起訴裁判費。 三、前條第三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之情形,因原裁決確有無效或違法不當或已為之執行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僅因被告機關自為處置而使訴訟無繼續之實益,乃立法明定視為撤回起訴,為求公平,故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此時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一、本條新增。 二、交通裁決事件相較於其他行政訴訟事件而言,裁罰金額較低,如與其他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一樣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上訴徵收裁判費三千元、抗告徵收裁判費一千元,聲請假扣押案每件一千元,恐因此影響民眾訴訟救濟之意願,爰於本條第一項另定此類事件各項裁判費之徵收標準。又所謂「按件」,依目前行政訴訟實務,係按訴狀件數計算,例如以一起訴狀同時對三件裁決書表示不服,則於徵收裁判費時,僅以一件計算起訴裁判費。 三、前條第三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之情形,因原裁決確有無效或違法不當或已為之執行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僅因被告機關自為處置而使訴訟無繼續之實益,乃立法明定視為撤回起訴,為求公平,故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此時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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