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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2.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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