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回復原狀。 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重新審理。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七、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聲請事件。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5 規定,聲請與聲明原則上不徵收裁判費,僅參加訴訟、停止執行、假扣押等七種聲請每件徵收新臺幣一千元。
Q · 行政訴訟的聲請要繳裁判費嗎?
原則免費,但七種聲請每件 1,000 元
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5,行政訴訟的聲請與聲明原則上免徵裁判費,例如聲請調查證據、聲明上訴、撤回起訴都不用錢。但有七種聲請每件要繳新臺幣一千元:參加訴訟、回復原狀、停止執行、起訴前證據保全、重新審理、假扣押假處分、以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聲請。共同點是這些聲請都會實質改變現狀或啟動一個獨立程序,法律用這筆費用篩掉隨意的聲請。
這條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好消息:行政訴訟中絕大多數的「聲請」和「聲明」是不用錢的。聲明撤回起訴、聲明上訴、聲請調查證據、聲請更正判決,這些動作通通免費。但有七種聲請例外,每件 1,000 元:聲請參加訴訟、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停止執行、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聲請重新審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以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聲請。為什麼這七種要收錢?因為它們都會「實質改變現狀」或「啟動一個獨立程序」——停止執行直接凍結政府處分、假扣押直接限制對方財產、證據保全直接命令保存證據。法律用這 1,000 元篩選掉隨意聲請的人。理解這條的真正價值是:你做大多數法律動作不用怕花錢,但動到這七件大事時要先評估值不值得。
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5 採『原則免費、例外收費』的裁判費設計: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提出的聲請與聲明原則上不徵收裁判費,僅列舉七種會實質改變現狀或啟動獨立程序的聲請——參加訴訟、回復原狀、停止執行、起訴前證據保全、重新審理、假扣押假處分、都市計畫審查聲請——每件徵收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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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是『會實質改變現狀或啟動獨立程序』的聲請要錢,其他都免費。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5 列舉的七種收費聲請都會對相對人或第三人產生實質影響:停止執行凍結處分效力、假扣押限制財產、證據保全命令保存證據、參加訴訟改變訴訟結構。其他像聲請調查證據、撤回起訴等不會實質改變現狀,所以免費。
對於『執行後難以回復原狀』的處分極為關鍵,例如拆除違建、撤銷執照、廢棄物清運,一旦執行就回不去。停止執行若獲准,能保留原狀直到本案判決確定,一千元換來的時間價值通常遠超金額本身。但法院核准門檻不低,聲請書狀必須具體說明損害的難以回復性與急迫性,泛泛而談會被駁回。
原則免費。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5 採原則免費例外收費,只有七種聲請每件一千元。
規範行政訴訟聲請聲明的裁判費,原則不收費,例外列舉七款每件一千元的收費聲請。
參加訴訟、回復原狀、停止執行、起訴前證據保全、重新審理、假扣押假處分、都市計畫審查聲請。
如停止執行凍結處分、假扣押限制財產、證據保全命令保存證據,會對相對人或第三人產生實質影響。
評估急迫性與不可回復性 → 撰寫聲請狀具體說明 → 繳費一千元 → 向受理本案的行政法院遞狀。
收費聲請每件固定一千元,多項聲請就乘以件數,免費項目不計入。
新臺幣一千元(第三款),相對於凍結處分換來的時間極為划算。
在聲請狀具體說明損害的難以回復性與急迫性,附拆除通知、執行期限等證據,泛論會被駁回。
停止執行針對行政處分的執行效力,假扣押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保全對方財產,兩者都收費一千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收費一千元(第四款),起訴後的證據保全聲請則不在收費清單內。
| item | charged | fee | basis |
|---|---|---|---|
| 聲請調查證據 / 撤回起訴 / 聲明上訴 | 免費 | 0 | 不在第 98 條之 5 七款清單 |
| 聲請停止執行 | 收費 | 1,000 | 第 98 條之 5 第三款(§116) |
| 聲請參加訴訟 | 收費 | 1,000 | 第 98 條之 5 第一款(§41) |
| 聲請假扣押 / 假處分 | 收費 | 1,000 | 第 98 條之 5 第六款 |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收費 | 1,000 | 第 98 條之 5 第四款(§175) |
| 都市計畫審查聲請(§237-30) | 收費 | 1,000 | 第 98 條之 5 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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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回復原狀。 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重新審理。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聲請或聲明行為,原則上不徵收裁判費。但在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聲請重新審理及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徵收裁判費一千元。
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回復原狀。 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重新審理。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七、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聲請事件。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明定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規定,聲請爭執之都市計畫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爰新增第七款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聲請或聲明行為,原則上不徵收裁判費。但在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聲請重新審理及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徵收裁判費一千元。
配合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明定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規定,聲請爭執之都市計畫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爰新增第七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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