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9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回復原狀。 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重新審理。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七、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聲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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