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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行政訴訟法98-4抗告應徵收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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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固定新臺幣一千元,不分審級與標的金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Q · 行政訴訟抗告要多少錢?

固定一千元,不分審級與標的金額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採固定費率,不因審級、案件複雜度或標的金額而增減。這是行政訴訟中價格最低的救濟手段,但必須在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第268條)向原裁定法院提出,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且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原裁定執行。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過程中,法院常常會做一些「裁定」(不是最終判決,而是程序上的決定,例如駁回你的某個聲請、命你補正、不准你閱卷)。如果你對這些裁定不服,你的武器叫「抗告」。這條告訴你抗告的價格:1,000 元,固定,不分審級、不分案件複雜度、不分標的金額。這個設計很重要。它意味著抗告是行政訴訟中價格最便宜、門檻最低的救濟手段。當法院做了一個讓你覺得不對的程序裁定,1,000 元就能買到上級法院重新審視的機會。很多當事人因為不知道這個價格,誤以為抗告很麻煩很貴,就放棄了一個本來可以扳回的局面。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之裁判費,採固定新臺幣一千元之單一費率,不隨審級、標的金額或案件複雜度變動。抗告係當事人對法院程序裁定(如駁回聲請、命補正、准許保全)不服時之救濟途徑,與對判決不服之「上訴」屬不同制度,本條建立行政訴訟程序救濟的統一收費標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和上訴差在哪?

對象不同。對判決不服叫上訴,對裁定不服叫抗告。判決是法院對案件實體爭議的最終決定,裁定多半是程序上的處置。費用和期間也不同:上訴按原審級加徵二分之一裁判費、期間20日,抗告固定1,000元、期間10日。

Q2抗告期間原本的裁定還有效嗎?

有效。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原裁定執行。例如法院裁定命你補正文件,你提抗告的同時仍要照原裁定期限補正,否則抗告就算贏也沒意義。若原裁定執行會造成重大損害,可同時聲請停止執行。

Q3行政訴訟抗告要多少錢?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採固定費率,不因審級、案件複雜度或標的金額而增減,是行政訴訟中成本最低的救濟手段。

Q4抗告要怎麼提?

確認收到的是裁定後,從送達次日起算10日不變期間,撰寫抗告狀並明確指出原裁定違法之處,繳納1,000元裁判費,向作成原裁定的法院提出。必要時另聲請停止執行。

Q5什麼是抗告?

當事人對法院的程序裁定(駁回聲請、命補正、准許保全等)不服,向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變更的救濟途徑。

Q6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抗告為10日,逾期即生失權效果,無法再救濟。

Q7行政訴訟抗告怎麼提?

確認是裁定→起算10日不變期間→撰寫抗告狀指出違法之處→繳1000元→向原裁定法院提出。

Q8抗告費用怎麼繳?

固定新臺幣一千元,向法院出納或以法院指定方式繳納,與標的金額無關。

Q9抗告狀怎麼寫才有效?

第一頁就點出原裁定違反哪條法律或哪項程序,承辦法官時間有限,開頭三行抓不到重點易被忽略。

Q10假扣押被准許怎麼抗告?

一千元即可向上級法院抗告請求撤銷保全裁定,必要時同時聲請停止執行避免帳戶持續凍結。

Q11抗告 vs 上訴哪個適用?

看不服的對象:裁定用抗告、判決用上訴。錯用法院通常會轉換,但費用與期間不同,需先辨明。

Q12抗告 vs 再審之訴差在哪?

抗告針對尚未確定的程序裁定(10日),再審針對已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30日、費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救濟手段對象裁判費期間依據
抗告裁定固定 1,000 元10 日第98條之4、第268條
上訴判決按原審級加徵二分之一20 日第98條之2
再審之訴確定判決依起訴標的計徵30 日第98條之3
一般聲請程序事項原則不徵收,特定聲請 1,000 元視個案第98條之5

對象

抗告
裁定
上訴
判決
再審之訴
確定判決
一般聲請
程序事項

裁判費

抗告
固定 1,000 元
上訴
按原審級加徵二分之一
再審之訴
依起訴標的計徵
一般聲請
原則不徵收,特定聲請 1,000 元

期間

抗告
10 日
上訴
20 日
再審之訴
30 日
一般聲請
視個案

依據

抗告
第98條之4、第268條
上訴
第98條之2
再審之訴
第98條之3
一般聲請
第98條之5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抗告の申立手数料)+行政事件訴訟法
韓國민사소송 등 인지법(항고장 인지대)+행정소송법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费、上诉案件受理费)
德國Gerichtskostengesetz (GKG) Anlage 1 zu Beschwerden i.V.m. VwGO § 146
美國28 U.S.C. § 1913(fees of the courts of appea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605 增訂)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抗告應徵收之裁判費。

  • 抗告名詞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09606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抗告應徵收之裁判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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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98-4 條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9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98-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