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固定新臺幣一千元,不分審級與標的金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Q · 行政訴訟抗告要多少錢?
固定一千元,不分審級與標的金額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採固定費率,不因審級、案件複雜度或標的金額而增減。這是行政訴訟中價格最低的救濟手段,但必須在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第268條)向原裁定法院提出,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且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原裁定執行。
行政訴訟過程中,法院常常會做一些「裁定」(不是最終判決,而是程序上的決定,例如駁回你的某個聲請、命你補正、不准你閱卷)。如果你對這些裁定不服,你的武器叫「抗告」。這條告訴你抗告的價格:1,000 元,固定,不分審級、不分案件複雜度、不分標的金額。這個設計很重要。它意味著抗告是行政訴訟中價格最便宜、門檻最低的救濟手段。當法院做了一個讓你覺得不對的程序裁定,1,000 元就能買到上級法院重新審視的機會。很多當事人因為不知道這個價格,誤以為抗告很麻煩很貴,就放棄了一個本來可以扳回的局面。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之裁判費,採固定新臺幣一千元之單一費率,不隨審級、標的金額或案件複雜度變動。抗告係當事人對法院程序裁定(如駁回聲請、命補正、准許保全)不服時之救濟途徑,與對判決不服之「上訴」屬不同制度,本條建立行政訴訟程序救濟的統一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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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不同。對判決不服叫上訴,對裁定不服叫抗告。判決是法院對案件實體爭議的最終決定,裁定多半是程序上的處置。費用和期間也不同:上訴按原審級加徵二分之一裁判費、期間20日,抗告固定1,000元、期間10日。
有效。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原裁定執行。例如法院裁定命你補正文件,你提抗告的同時仍要照原裁定期限補正,否則抗告就算贏也沒意義。若原裁定執行會造成重大損害,可同時聲請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採固定費率,不因審級、案件複雜度或標的金額而增減,是行政訴訟中成本最低的救濟手段。
確認收到的是裁定後,從送達次日起算10日不變期間,撰寫抗告狀並明確指出原裁定違法之處,繳納1,000元裁判費,向作成原裁定的法院提出。必要時另聲請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法院的程序裁定(駁回聲請、命補正、准許保全等)不服,向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變更的救濟途徑。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抗告為10日,逾期即生失權效果,無法再救濟。
確認是裁定→起算10日不變期間→撰寫抗告狀指出違法之處→繳1000元→向原裁定法院提出。
固定新臺幣一千元,向法院出納或以法院指定方式繳納,與標的金額無關。
第一頁就點出原裁定違反哪條法律或哪項程序,承辦法官時間有限,開頭三行抓不到重點易被忽略。
一千元即可向上級法院抗告請求撤銷保全裁定,必要時同時聲請停止執行避免帳戶持續凍結。
看不服的對象:裁定用抗告、判決用上訴。錯用法院通常會轉換,但費用與期間不同,需先辨明。
抗告針對尚未確定的程序裁定(10日),再審針對已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30日、費率不同)。
| 救濟手段 | 對象 | 裁判費 | 期間 | 依據 |
|---|---|---|---|---|
| 抗告 | 裁定 | 固定 1,000 元 | 10 日 | 第98條之4、第268條 |
| 上訴 | 判決 | 按原審級加徵二分之一 | 20 日 | 第98條之2 |
| 再審之訴 | 確定判決 | 依起訴標的計徵 | 30 日 | 第98條之3 |
| 一般聲請 | 程序事項 | 原則不徵收,特定聲請 1,000 元 | 視個案 | 第98條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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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抗告應徵收之裁判費。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抗告應徵收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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