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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98-3 條(再審之訴應徵收之裁判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
  2.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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