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聲請再審須繳裁判費:針對確定判決按原起訴審級計算,針對確定裁定固定新臺幣1,000元,且無第273條法定事由時繳了也會被駁回。
Q · 聲請再審要繳多少裁判費?
看標的:對判決按原審級計、對裁定固定1,000元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要分兩種情形。針對「確定判決」提再審之訴,按原起訴的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計算裁判費,等於回到原審級的計費標準。針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則固定徵收新臺幣1,000元,不必按審級加成。注意:沒有第273條列舉的法定再審事由時,裁判費繳了也會因不合法被駁回,無法退還。
再審是行政訴訟裡最後一張底牌:判決確定了、上訴管道也用完了,但你發現有重大瑕疵(例如判決所依據的證物是偽造的、或發現了當時無法使用的關鍵證據),這時候唯一的反攻機會就是再審。但這張底牌有價格。這條告訴你:再審之訴的裁判費,是按「原本起訴是哪個審級」來算,並且再加徵二分之一。意思是如果你當年第一審交了 4,000 元,再審你要交 6,000 元;如果原本走到高等行政法院,金額更可觀。對「裁定」聲請再審則簡單:固定 1,000 元。很多人以為再審是免費或便宜的二次機會,事實上它比原本的訴訟更貴。這個價格設計不是刁難,是法律在告訴你:再審門檻很高,繳費前先想清楚你有沒有 §273 列舉的那十幾種特定理由,沒有的話這筆錢會白繳。
再審裁判費,指當事人對已確定的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聲請再審時應繳納的訴訟費用。對判決提再審之訴者按原起訴審級計費,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固定為新臺幣1,000元,是啟動再審程序的法定費用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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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針對的是判決還是裁定。針對判決聲請再審,按當年起訴的審級依規定計費,例如當年第一審繳的標準;針對裁定聲請再審則固定1,000元。很多人以為再審是廉價二次機會,其實它不便宜,而且沒有第273條法定事由,裁判費繳了也拿不回,提再審前一定要先確認事由成立。
幾乎不行。再審必須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列舉的特定事由,例如證物偽造變造、發現未經斟酌的重要證物、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等。單純不服判決結果不是再審事由,法院會以顯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書狀第一段就要明確指出符合哪一款事由。
原則上有效。提起再審之訴不當然停止原確定判決的執行,該履行的義務仍須履行。若要暫停執行須另行依法聲請停止執行,且核准門檻不低。
要。對確定判決按原起訴審級計費,對確定裁定固定新臺幣1,000元,是啟動再審的法定費用門檻。
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計費,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定徵收1,000元。
對已確定判決,主張具第273條法定重大瑕疵事由,請求法院重新審理的非常救濟程序。
對已無抗告途徑、發生確定力的裁定,依第98條之3第2項聲請重新審查,費用固定1,000元。
確認標的已確定 → 對照第273條事由 → 判斷計費路徑 → 30日內向原法院提書狀並繳費。
對裁定固定1,000元;對判決回到原起訴審級計費,原走上訴審者加徵二分之一。
裁判費依標的與審級而定(裁定1,000元、判決依原審級),另有律師費,須評估成本效益。
依第273條提出對應證據,如證物偽造的鑑定、或新發現證物的取得時點晚於原判決確定的紀錄。
上訴依第98條之2、在判決確定前用;再審依第98條之3、在確定後用且須第273條事由,本質與門檻都不同。
| scenario | fee_basis | amount |
|---|---|---|
| 對第一審確定判決提再審 | 依第98條第2項(原起訴審級) | 回到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標準(NT$4,000) |
| 對上訴審確定判決提再審 | 依第98條之2第1項(加徵二分之一) | 原審級裁判費加徵二分之一 |
| 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 依第98條之3第2項(定額) | 固定 NT$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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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再審之訴,屬於新訴,自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本條新增。 二、再審之訴,屬於新訴,自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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