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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98-3再審之訴應徵收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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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
  2. 2.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聲請再審須繳裁判費:針對確定判決按原起訴審級計算,針對確定裁定固定新臺幣1,000元,且無第273條法定事由時繳了也會被駁回。

Q · 聲請再審要繳多少裁判費?

看標的:對判決按原審級計、對裁定固定1,000元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要分兩種情形。針對「確定判決」提再審之訴,按原起訴的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計算裁判費,等於回到原審級的計費標準。針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則固定徵收新臺幣1,000元,不必按審級加成。注意:沒有第273條列舉的法定再審事由時,裁判費繳了也會因不合法被駁回,無法退還。

白話解讀

再審是行政訴訟裡最後一張底牌:判決確定了、上訴管道也用完了,但你發現有重大瑕疵(例如判決所依據的證物是偽造的、或發現了當時無法使用的關鍵證據),這時候唯一的反攻機會就是再審。但這張底牌有價格。這條告訴你:再審之訴的裁判費,是按「原本起訴是哪個審級」來算,並且再加徵二分之一。意思是如果你當年第一審交了 4,000 元,再審你要交 6,000 元;如果原本走到高等行政法院,金額更可觀。對「裁定」聲請再審則簡單:固定 1,000 元。很多人以為再審是免費或便宜的二次機會,事實上它比原本的訴訟更貴。這個價格設計不是刁難,是法律在告訴你:再審門檻很高,繳費前先想清楚你有沒有 §273 列舉的那十幾種特定理由,沒有的話這筆錢會白繳。

法律定性

再審裁判費,指當事人對已確定的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聲請再審時應繳納的訴訟費用。對判決提再審之訴者按原起訴審級計費,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固定為新臺幣1,000元,是啟動再審程序的法定費用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審到底要繳多少錢?

看你針對的是判決還是裁定。針對判決聲請再審,按當年起訴的審級依規定計費,例如當年第一審繳的標準;針對裁定聲請再審則固定1,000元。很多人以為再審是廉價二次機會,其實它不便宜,而且沒有第273條法定事由,裁判費繳了也拿不回,提再審前一定要先確認事由成立。

Q2我覺得當年法官判錯了,可以再審嗎?

幾乎不行。再審必須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列舉的特定事由,例如證物偽造變造、發現未經斟酌的重要證物、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等。單純不服判決結果不是再審事由,法院會以顯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書狀第一段就要明確指出符合哪一款事由。

Q3再審期間原本的判決還有效嗎?

原則上有效。提起再審之訴不當然停止原確定判決的執行,該履行的義務仍須履行。若要暫停執行須另行依法聲請停止執行,且核准門檻不低。

Q4行政訴訟再審要繳裁判費嗎?

要。對確定判決按原起訴審級計費,對確定裁定固定新臺幣1,000元,是啟動再審的法定費用門檻。

Q5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規定什麼?

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計費,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定徵收1,000元。

Q6什麼是再審之訴?

對已確定判決,主張具第273條法定重大瑕疵事由,請求法院重新審理的非常救濟程序。

Q7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是什麼意思?

對已無抗告途徑、發生確定力的裁定,依第98條之3第2項聲請重新審查,費用固定1,000元。

Q8行政訴訟再審怎麼聲請?

確認標的已確定 → 對照第273條事由 → 判斷計費路徑 → 30日內向原法院提書狀並繳費。

Q9再審裁判費怎麼算?

對裁定固定1,000元;對判決回到原起訴審級計費,原走上訴審者加徵二分之一。

Q10聲請再審大概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標的與審級而定(裁定1,000元、判決依原審級),另有律師費,須評估成本效益。

Q11怎麼證明有再審事由?

依第273條提出對應證據,如證物偽造的鑑定、或新發現證物的取得時點晚於原判決確定的紀錄。

Q12再審 vs 上訴 計費差在哪?

上訴依第98條之2、在判決確定前用;再審依第98條之3、在確定後用且須第273條事由,本質與門檻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fee_basisamount
對第一審確定判決提再審依第98條第2項(原起訴審級)回到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標準(NT$4,000)
對上訴審確定判決提再審依第98條之2第1項(加徵二分之一)原審級裁判費加徵二分之一
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第98條之3第2項(定額)固定 NT$1,000

fee_basis

對第一審確定判決提再審
依第98條第2項(原起訴審級)
對上訴審確定判決提再審
依第98條之2第1項(加徵二分之一)
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依第98條之3第2項(定額)

amount

對第一審確定判決提再審
回到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標準(NT$4,000)
對上訴審確定判決提再審
原審級裁判費加徵二分之一
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固定 NT$1,00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民事訴訟法第338条以下(再審)+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手数料)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민사소송법 재심+민사소송 등 인지법(인지액)
德國§ 153 VwGO(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i.V.m. GKG(Gerichtskostengesetz)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recours en révision(art. R. 833-1);procédure administrative française largement gratui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605 增訂)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再審之訴,屬於新訴,自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09606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再審之訴,屬於新訴,自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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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98-3 條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9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9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