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規定,提起上訴應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發回更審或依第257條第2項移送後再上訴則免徵裁判費。
Q · 行政訴訟上訴要繳多少裁判費?
上訴加徵裁判費1.5倍,一般程序六千、簡易三千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提起上訴須在第98條第2項的基礎上加徵二分之一:一般程序起訴4,000元、上訴6,000元;簡易程序起訴2,000元、上訴3,000元。但第2項設例外,案件經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移送經判決後再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因為重複審理非當事人之過錯。
上訴不便宜。一審輸了不甘心想再打,要繳起訴費的1.5倍,也就是六千塊(簡易程序三千)。為什麼上訴比起訴貴?因為立法者用價格阻擋「反正輸了就上訴」的反射性動作。如果你真的覺得一審法官判錯了,那六千塊應該不算什麼;但如果你只是不想接受結果,這個門檻會讓你冷靜下來重新評估。第二項給了一個例外:如果上一次上訴被高等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或依第257條移送到別的法院後再上訴,這次免費。為什麼?因為發回更審不是你的錯,是上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問題,你不應該為了爭取「正確的判決」而被重複收費。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為上訴審裁判費的計徵規範,分兩項:第一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依第98條第2項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5倍),作為過濾反射性上訴的成本門檻;第二項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移送經判決後再上訴者免徵裁判費,避免當事人因制度因素被重複收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一般程序起訴4,000、上訴6,000(加徵二分之一);簡易程序起訴2,000、上訴3,000。立法者用價格門檻防止「輸了就反射性上訴」的濫用。真正的成本其實是律師費與心理消耗,六千塊相對於行政訴訟動輒數十萬的標的只是零頭。
不用,第98條之2第2項明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上訴免徵裁判費,依第257條第2項移送經判決後再上訴亦同。很多人不知道這個免費條款,記得在繳費前向書記官提示依第98條之2第2項免徵。
撤銷或廢棄原判決的比例實務上多在二成上下(數據以司法統計年報為準)。原因是最高行政法院只審法律問題,不重審事實。若不滿的是法官沒採信證據這類事實認定問題,上訴幾無希望。繳費前請律師明確判斷你的不滿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一般程序6,000元、簡易程序3,000元,是起訴裁判費加徵二分之一(1.5倍)。
規範上訴審裁判費的計徵:上訴加徵1.5倍,但發回更審後再上訴免徵。
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移送經判決後再上訴,免徵裁判費。
在第98條第2項的起訴裁判費基礎上多收一半,等於起訴費的1.5倍。
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上訴狀,載明原判決違背哪條法令,並繳納裁判費(或符合條件免徵)。
依第98條第2項起訴費加徵二分之一:一般程序4,000→6,000,簡易程序2,000→3,000。
裁判費一般六千、簡易三千,但真正大宗是律師費(上訴審需詳寫法律分析,通常比一審貴)。
上訴狀須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法令(適用法律錯誤、違背經驗法則、判決不備理由),而非單純不服事實認定。
上訴在起訴費上加徵二分之一,一般程序由4,000變6,000、簡易由2,000變3,000。
| 項目 | 裁判費 |
|---|---|
| 一般程序起訴 | 4,000 元 |
| 一般程序上訴 | 6,000 元(加徵 1/2) |
| 簡易程序起訴 | 2,000 元 |
| 簡易程序上訴 | 3,000 元(加徵 1/2) |
| 發回更審後再上訴 | 免徵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上訴應繳之裁判費。 三、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行上訴,或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之情形,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免徵裁判費。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上訴應繳之裁判費。 三、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行上訴,或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之情形,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免徵裁判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