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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98-2 條(上訴應徵收之裁判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2.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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