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規定影印費、證人通譯日費旅費、鑑定費等必要費用,項目與標準由司法院訂定;郵電送達費已併入裁判費不另收。
Q · 打行政訴訟除了裁判費,還要花哪些錢?
鑑定費、翻譯費、證人差旅費,可能比裁判費高十倍
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6,裁判費之外還有四類必要費用:(1) 影印、攝影、抄錄、翻譯、運送、公告及登報費;(2) 證人與通譯之日費旅費;(3) 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4) 其他訴訟及強制執行必要費用。其中鑑定費常為最大宗,動輒數十萬。具體金額由司法院訂定之規費標準決定,不寫在法律裡。郵電送達費與法院人員外出辦案食宿交通費已併入裁判費,不另徵收。
打官司不只要繳裁判費,過程中還有一堆瑣碎費用:複印案卷要錢、傳喚證人要付他日費旅費、找鑑定人鑑定要付鑑定費、翻譯外文文件要付翻譯費。這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這些費用的項目和金額由司法院訂定的規則決定(不寫在法律裡),所以會隨時間調整;第二,過去最讓人頭痛的「郵電送達費」和「法院人員外出辦案的食宿交通費」,已經併入裁判費,不另外收。這對當事人是很大的解脫。以前訴訟過程中常被法院通知「請補繳郵票」「請補繳送達費」,現在大幅簡化。但其他費用(特別是鑑定費)仍可能成為訴訟中的隱藏大成本——一個專業鑑定動輒數十萬,這條沒告訴你具體金額,但提醒你要查司法院的規費標準。
行政訴訟必要費用,指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6 所列裁判費以外、進行訴訟與強制執行所必要支出之費用,包含影印翻譯等事務費、證人通譯日費旅費、鑑定人報酬與鑑定費,以及其他必要費用。其具體項目及金額授權由司法院以規費標準訂定,並隨物價調整。
本條列舉四大類:影印攝影抄錄翻譯運送公告登報費;證人通譯之日費旅費;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與鑑定費;其他訴訟及強制執行必要費用。其中鑑定費常為最大宗,可能高達數十萬。郵電送達費與法院人員外出辦案費已併入裁判費不另收。內行人提示:聲請鑑定前一定要先估價,因鑑定費通常由聲請方預繳,輸了拿不回來。
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但訴訟進行中通常先由聲請方或需要該證據的一方墊付,判決確定時再依勝敗結果結算。法院依職權命為的鑑定,費用分擔由法院裁量。內行人提示:和解時若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已墊付的鑑定費就拿不回,這是和解時要評估的成本。
影印翻譯運送公告登報費、證人通譯日費旅費、鑑定人報酬與鑑定費、其他訴訟及強制執行必要費用四大類。
規範裁判費以外的訴訟必要費用項目,授權司法院訂定金額標準,並將郵電送達費併入裁判費不另收。
進行訴訟與強制執行所必要、且非裁判費的支出,如鑑定費、翻譯費、證人差旅費。
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是行政訴訟中除裁判費外常見的最大支出。
先算裁判費,再判斷是否需鑑定、傳喚證人、翻譯文書,並查司法院規費標準,最後納入敗訴須負擔對造費用的風險。
通常由聲請鑑定的一方先預繳墊付,案件確定後依勝敗結果納入訴訟費用結算。
依司法院標準計算日費旅費,由傳喚方先預繳,結案時結算;一次安排多名證人同日到庭可省成本。
視鑑定種類與複雜度,常見數萬至數十萬,稅務、土地、醫療爭點尤高;具體依鑑定機關報價。
裁判費是起訴固定門票,金額依標的計算;必要費用是鑑定翻譯證人等變動支出,金額視個案,常遠高於裁判費。
結構相近,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系列對應,差別在主管機關與部分項目(如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
| 項目 | 性質 | 誰先付 | 金額級距 |
|---|---|---|---|
| 裁判費 | 起訴門票,固定計算 | 起訴時原告繳 | 依標的金額(如 4,000 元起) |
| 鑑定費 | 必要費用,視爭點而定 | 聲請方先墊 | 數萬至數十萬 |
| 證人通譯日費旅費 | 必要費用 | 傳喚方先預繳 | 依路程與日數 |
| 郵電送達費 | 已併入裁判費 | 不另徵收 | 0(不另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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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金額,極為繁瑣,又必須隨社會經濟情勢調整,除法律已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授權由司法院定之,以符實際需要,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為簡化訴訟文書逐件封貼郵票之作業方式,減輕當事人購買郵票及法院登記、核算、催補、退還郵票之勞費,及免除因當事人另行支付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之不便,上述費用應併入裁判費,不另徵收,爰明定之。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
立法理由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修正為「、公告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
立法理由一、為求體例一致,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法院」修正為「行政法院」。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金額,極為繁瑣,又必須隨社會經濟情勢調整,除法律已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授權由司法院定之,以符實際需要,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為簡化訴訟文書逐件封貼郵票之作業方式,減輕當事人購買郵票及法院登記、核算、催補、退還郵票之勞費,及免除因當事人另行支付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之不便,上述費用應併入裁判費,不另徵收,爰明定之。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修正為「、公告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一、為求體例一致,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法院」修正為「行政法院」。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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