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9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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