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7-30 條
- 1.於爭執之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2.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百零一條及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
- 3.行政法院裁定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該裁定經廢棄、變更或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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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0規定,爭執中的都市計畫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虞時,當事人可聲請行政法院在本案判決前暫時停止其適用或執行。
Q · 都市計畫官司還沒判,怪手就要來,能擋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0,在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繫屬中,若計畫的適用或執行會造成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危險,當事人可向本案管轄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置。法院會權衡個案損害與公共利益後裁定。准許後準用第237條之29,須公告且不得執行,效果近似臨時性的無效判決。關鍵在「急迫性」與「重大損害」的舉證,而非實體上計畫是否違法。
白話解讀
打都市計畫官司是場時間賽。法院作出本案判決可能要兩三年,但怪手不會等。等你拿到勝訴判決,房屋已經是廢墟,土地已經被開發。這條法律就是為了這個落差而存在的「緊急煞車」。如果都市計畫的適用或執行可能造成你「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可以聲請法院在本案判決前暫時停止它的執行。法院會權衡你的損失和公共利益後決定。准許後的法律效果跟正式無效判決一樣強:必須公告、不得執行。這把煞車不容易拉,因為法院會擔心讓都市計畫停下來影響公共利益,但對個案而言它可能是唯一的活路。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0是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保全規範,賦予當事人在本案判決前,就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虞的都市計畫,聲請行政法院暫時停止其適用或執行的權利。其性質為都市計畫審查專屬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與一般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第116條)並列,但因效果及於整體計畫而門檻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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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提了訴訟為什麼還要再聲請保全?不是自動暫停嗎?▾
不是。提訴訟和暫停執行是兩件事。除非另外依第237條之30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並獲准,機關照樣可以執行。等本案判決的兩三年間,房屋可能已拆、土地已開發,本案就算贏了也只能討錢。內行人提示:保全與本案訴訟同步提出效率最高,本案論點越強,保全越容易准。
Q2聲請暫時停止執行要付擔保金嗎?▾
通常會。法院依個案決定是否命提供擔保與金額,與所避免的損害規模相關。內行人提示:擔保可用現金、銀行保證書或政府公債;現金有困難時銀行保證書是常見替代,聲請書中主動提出方式與金額比讓法院自行決定有利。
Q3暫時停止執行的聲請有沒有期限?▾
無嚴格法定聲請期限,但必須在執行完畢前聲請。一旦執行完畢,保全已無意義,只能轉向國家賠償。內行人提示:怪手進場才聲請通常太遲,收到執行通知就要同步評估時間並遞件。
Q4行政訴訟法237條之30是什麼?▾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保全制度,讓當事人在判決前聲請暫停計畫的適用或執行。
Q5都市計畫的暫時停止執行是什麼意思?▾
在本案訴訟結果出來前,由法院裁定暫時凍結計畫執行,避免救濟落空。
Q6什麼叫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損害規模重大或時間上迫在眉睫,著重事實上的急迫性而非計畫是否違法。
Q7暫時停止執行准許後有什麼效果?▾
準用第237條之29,須公告且不得執行,效果近似臨時性的無效判決。
Q8都市計畫暫時停止執行怎麼聲請?▾
與本案訴訟同步遞件→舉證急迫性與重大損害→備妥擔保→法院裁定→獲准後通知執行機關。
Q9聲請暫時停止執行要準備哪些證據?▾
拆除通知、施工日程表、現場照片、損害評估報告,證明時間壓力與損害規模。
Q10擔保金大概要多少?▾
法院依個案與避免之損害規模裁量,可用現金、銀行保證書或公債提供。
Q11什麼時候聲請最有效?▾
與本案同時、越早越好,必須在執行完畢前;怪手進場才聲請通常已太遲。
Q12237條之30 vs 第116條停止執行差在哪?▾
前者針對整體都市計畫、門檻更嚴;後者針對個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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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rt_116 | main_case |
|---|---|---|---|
| 適用對象 | 爭執中的整體都市計畫 | 個別行政處分 | — |
| 門檻 | 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必要性(較嚴) | 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難回復損害 | 實體違法之全面審查 |
| 效果 | 準用§237-29,須公告、不得執行 | 停止該處分執行 | 宣告計畫無效/失效/違法 |
| 時點 | 本案判決前、執行完畢前 | 訴訟繫屬中 | 本案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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