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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7-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爭執之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管轄本案行政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 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百零一條及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
  3. 行政法院裁定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該裁定經廢棄、變更或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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