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95 條(本訴之提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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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先行假扣押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