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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2. 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3.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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