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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