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294

快速跳轉
  1. 1.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2. 2.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3. 3.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假扣押可向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或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擇一聲請,標的為債權時以債務人住所定其所在地。

Q · 行政訴訟的假扣押要去哪個法院聲請?

可選本案法院或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294條,假扣押聲請有兩個管轄法院可選:一是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二是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若標的是債權,則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標的所在地為標的所在地。實務上選標的所在地法院通常較快,因為聲請與執行都在當地,省去跨區協調時間。

白話解讀

政府欠你錢不還,你最怕的不是打官司打不贏,而是打贏了之後對方早就把錢藏好或脫產。假扣押就是在開打之前先把對方的財產凍住,但你不能隨便挑一個法院去聲請,必須照規矩來。這條告訴你兩個選擇:要嘛去「本案法院」(就是將來會審理這筆債務的那個第一審法院),要嘛去「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就是對方財產所在地的最基層行政法院)。為什麼要給兩個選擇?因為效率。如果對方的財產在台南,本案卻在台北審,你要在台北聲請、台南執行,光是公文往返就讓對方有時間脫產。法律允許你直接去台南聲請,當地法院當地凍結,速度差好幾倍。第三項特別處理「債權」這種看不到摸不著的標的,把它定位到「債務人住所」或「擔保物所在地」,給你一個明確的座標。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為假扣押的管轄規定,明定聲請人得於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擇一聲請;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標的如係債權,則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標的所在地定其標的所在地,構成公法上金錢給付保全程序的管轄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假扣押前要不要先告知對方?

絕對不要。假扣押的核心價值就在突襲性,預先告知等於告訴對方快脫產。法院審理假扣押聲請也是不通知對方的書面審理,這是保全程序的本質。

Q2我不確定對方財產在哪,該怎麼選法院?

可以去本案行政法院聲請,這是為不知道財產位置的人準備的後備方案,聲請時可泛指對方所有財產,法院核准後再針對查到的具體標的執行。

Q3假扣押要押多少擔保金?

原則上由法院裁量,實務上常為請求金額的一定比例,對國家機關為相對人的案件可能酌減;擔保金可用銀行保證書代替現金,避免大筆現金被卡住。

Q4行政訴訟假扣押要去哪個法院聲請?

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兩者擇一,後者通常較快。

Q5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是什麼意思?

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也就是將來會審理這筆債務本案的那個行政法院。

Q6標的是債權時所在地怎麼認定?

依第三項,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標的所在地作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給你一個明確的管轄座標。

Q7本案法院和標的所在地法院差在哪?

本案法院適合不確定財產位置時泛押;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與執行同地,速度快,適合已鎖定財產時突襲。

Q8行政訴訟假扣押怎麼聲請?

確認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 → 鎖定財產位置 → 比較兩個管轄法院速度 → 備釋明與擔保 → 聲請後限期起訴。

Q9假扣押的擔保金怎麼準備?

由法院裁量,可用銀行保證書代替現金,避免大筆營運資金被卡住,這是多數人不知道的替代方案。

Q10怎麼釋明假扣押原因?

提出對方脫產跡象(帳戶餘額異常下降、預算轉科目等)與請求權存在的初步證據,達到釋明而非證明的程度即可。

Q11標的是債權時怎麼定法院?

先依第三項用債務人住所或擔保標的所在地定標的所在地,再以該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Q12假扣押管轄選錯會怎樣?

法院會裁定移送,不會直接敗訴,但移送過程拖延會讓對方得到風聲、有時間脫產,失去最寶貴的突襲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管轄連結點本案行政法院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標的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假扣押標的(財產)所在地的最基層行政法院
處理速度本案行政法院若標的在他地,聲請與執行須跨區協調,較慢標的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聲請與執行同地,通常較快
適用時機本案行政法院不確定財產確切位置、欲泛指對方全部財產時的後備方案標的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已鎖定具體財產位置、追求突襲速度時

option_a_label

管轄連結點
本案行政法院
處理速度
本案行政法院
適用時機
本案行政法院

option_a

管轄連結點
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處理速度
若標的在他地,聲請與執行須跨區協調,較慢
適用時機
不確定財產確切位置、欲泛指對方全部財產時的後備方案

option_b_label

管轄連結點
標的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
處理速度
標的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
適用時機
標的所在地地方行政法院

option_b

管轄連結點
假扣押標的(財產)所在地的最基層行政法院
處理速度
聲請與執行同地,通常較快
適用時機
已鎖定具體財產位置、追求突襲速度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保全法第12条(保全命令事件の管轄)— 本案の管轄裁判所又は仮差押えの目的物の所在地を管轄する地方裁判所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78조(가압류의 관할)— 가압류할 물건이 있는 곳을 관할하는 지방법원이나 본안의 관할법원
德國ZPO § 919(Arrestgericht)— das Gericht der Hauptsache oder das Amtsgericht, in dessen Bezirk sich der mit Arrest zu belegende Gegenstand befindet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511-1 et R511-1 — juge de l'exécution / juge du lieu où demeure le débiteur (saisie conservatoi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71002 全文修正)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高等行政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1001101 修正)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立法理由依最新制,管轄本案之第一審法院可能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可能為高等行政法院,爰配合第三條之一規定,修正本條規定。又於以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時,為求執行便利,爰明定由標的所在地之最下級法院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1110531 修正)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條之一修正而為文字修正。

  • 假扣押名詞
  • 本案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繫屬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擔保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高等行政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1001101 修正)

依最新制,管轄本案之第一審法院可能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可能為高等行政法院,爰配合第三條之一規定,修正本條規定。又於以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時,為求執行便利,爰明定由標的所在地之最下級法院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1110531 修正)

配合第三條之一修正而為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94 條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